本文摘要:中新网银川3月20日电 (杨迪)记者20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得知,网卓新闻网,3月19日,该院对上诉人周舒行贿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受贿罪,被判被告人周舒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折合)等。
中新网银川3月20日电 (杨迪)记者20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得知,网卓新闻网,3月19日,该院对上诉人周舒行贿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受贿罪,被判被告人周舒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折合)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清,2003年至2013年,上诉人周舒利用其兼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便捷,为他人在承包工程及拨给工程款中获取协助、攫取利益,先后六十五次行贿他人财物总计折算人民币1720.27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舒的犯罪扣除全部受贿立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指出,上诉人周舒身兼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捷,非法行贿他人财物折算人民币1720.2715万元,为他人攫取利益,数额尤其极大,其不道德已包含受贿罪。
鉴于上诉人周舒的犯罪扣除已全部受贿立案,对其可亦须贬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涉及条款规定裁决:被告人周舒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扣留、失效立案的被告人周舒犯罪扣除人民币1552.254409万元,依法充公,上缴国库;扣留、失效立案的美元7.901059万元、欧元7.305562万元、1日元、股票及查禁的银川市兴庆区银基花都小区5-2-602室、领袖一居于11-1-904室房产依法展开所求处理,将所求后的168.017091万元作为犯罪扣除依法不予充公,上缴国库;剩下财产抵缴罚金,严重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周舒在起诉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舒上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裁决。二审法院严肃审查了上诉人周舒裁决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对一审确认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展开了全面审查。
经审理,二审查清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完全一致,且一审法院定罪精确、量刑必要、程序合法,欲依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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